关于调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引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0发布人:技术考核部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市卫计委转移的行政审批工作,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的规定,市职业健康协会分别于2015年6月2日、8月5日和8月19日组织了有关省、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专家、协会理事(含代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专家对《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修改内容进行了研讨,市卫计委卫管处也于9月28日也组织了市卫监局、市职防院有关人员对“工作指引”的调整内容进行了讨论。根据卫管处的要求,我会于10月27日书面向市卫监局、市职防院以及有关区卫监所、疾控中心和街道防保所等14个机构征求“工作指引”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我会对“工作指引”内容进行了调整(见附件),并对网页(http://www.szaoh.org/)内容进行了更新。
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