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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20138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 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缩写:SZAOH)

第二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辖区内职业健康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人员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市职业健康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科学技术进步,为会员及职业健康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市职业健康事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70号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部5503504505号,518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职业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职业健康技术相关产业发展;

(三)围绕职业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职业健康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职业健康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创办专业杂志和网站;

(五)推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开展和承担职业健康公益活动,组织开展对职业健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六)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职业健康科技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科技咨询、开发活动,包括职业健康调查与监护、职业病危害与放射防护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

(七)协调职业健康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职业健康活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职业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承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事项,包括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培训、认证、审查和评定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从事或关心、支持我市职业健康事业;

()个人会员为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支持本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为我市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以及曾担任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职务人士,将授予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名单;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1000元,个人会员10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8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