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会议纪要2014(02)
发布日期:2014-12-08发布人:综合部
2014年9月26日上午,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何家禧秘书长主持召开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标准专家研讨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深圳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指引》中涉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要求、机构科室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以及评分标准等内容。纪要如下: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标准的修改内容应符合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在严把新机构准入关的同时,确保续证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针对部分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问题,提出了理化检测资源共享的准入要求。
三、将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六类及若干项目,分别为:粉尘类、化学毒物(包括重金属、有机溶剂、无机化合物和其他项目)、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高温、振动、紫外和微波)、生物因素、放射因素(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其他项目)以及特殊工种(包括电工、驾驶员、视屏作业和其他项目)。
四、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按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五、职业病诊断医师、主检医师和工作场所的配备要求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疾控函〔2014〕795号)有关机构的条件内容进行完善。
六、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核项目及评分细则。
会议决定由协会按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有关资质认可标准,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