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关于暂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8发布人:综合部
深职健协〔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我会于2017年11月6日起暂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工作。
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
2017年11月6日
(联系人:李世珍,电话:15012868086)